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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汤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三根
身份证号:4105231983****501X
住所地:汤阴县伏道乡南阳村3区125号
原告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三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2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三根、王治峰、王燕春、王文飞给付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103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三根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三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6225753)
原告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三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2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三根、王治峰、王燕春、王文飞给付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103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三根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三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
执行法院:汤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燕春
身份证号:4105231983****5012
住所地:汤阴县伏道乡南阳村3区28号
原告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2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三根、王治峰、王燕春、王文飞给付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103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燕春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燕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6225753)
原告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2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三根、王治峰、王燕春、王文飞给付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103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燕春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燕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
执行法院:汤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文飞
身份证号:4105231984****5015
住所地:汤阴县伏道乡南阳村3区192号
原告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文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2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三根、王治峰、王燕春、王文飞给付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103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文飞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文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6225753)
原告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文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2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三根、王治峰、王燕春、王文飞给付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103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文飞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河南省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文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